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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当前浏览量: 时间: 2011-05-15 来源:

为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招生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管理体制与招生形式
2011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省和市州分级负责,市州统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年制师范类专科、非师范类专科(以下简称为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省统一管理。
在省部(委)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不含艺术、体育类院校和综合类院校的艺术、体育专业,下同)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省外中等职业学校和在省部(委)属、省属及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跨市州招生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
(一)统一招生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工作,由各级招办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办法,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五年制高职专科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三年制中职由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
招收参加普通高考并填报中职志愿的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
(二)自主招生
凡具有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含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在川招生计划的外省招生学校)均可进行自主招生(五年制高职专科除外),进行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在学校所在地以及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工作须在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
自主招生学校应主动与生源所在的市州招办衔接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当地招办应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的学校及专业,宣传自主招生的办法及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手续在生源所在的市州招办办理。
二、招生规模与目标管理
(一)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规模
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规模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1. 省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川招生规模,按教育部下达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执行。
2.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招收初中毕业生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按学校所在市州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执行。
(三)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公布办法
1. 省内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五年制高职专科的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高等学校和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编制后向社会公布,并下发各市州招办。
2. 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汇总、编制后向社会公布。
3.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和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加强联系。各市州招办要坚持统一用一种形式、一种版本同时向社会公布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在本市州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学校招生代码及招生专业代码的编制
1. 学校招生代码的编制
中等职业学校(含办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中师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校招生代码均由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一校一码统一编制,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境内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告》中公布的学校招生代码为准。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学校代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另行编制。
2. 招生专业代码的编制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五年制高职专科和高中中专的招生专业代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后向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中专的招生专业代码由各市州招办编制后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招生规模的填报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填报均采用网上填报方式。具体填报办法按川教考院[2011]35号文件中的附件执行。
(六)目标管理
为完成教育部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四川省政府已向各市州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要整合职教资源,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把本区域内部(委)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及招生纳入市州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职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纳入目标任务。
三、报名
(一)中职招生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力者)、高中毕(肄)业学生;返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退役士兵;在职从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考生须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一般应未婚。报考成人中专学校、成人中专班的考生婚否不限。
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还须具备学习师范专业的素质,志愿从事小学、幼儿、特殊教育事业。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条件按《四川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
各市州,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规定的上述考生报考条件,不得自行另定标准,不能以各种方式限制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也不得招收未按法律规定年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下列对象不能报考:
1. 在校初中学生(艺术、体育类院校及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幼功类专业除外);
2.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1.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或专业考生报名
(1)初中在校生、毕业生及小学生报考艺术、体育类院校和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等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普通中等专业艺术、体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1号)文件执行。
(2)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艺术、体育专业,考生报名、填报志愿以及录取等按本规定执行。
2.报考普通类院校考生报名
(1)统一招生报名
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退役士兵和在职从业人员报考高中中专,报名办法按《四川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
为加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筹管理的力度,规范招生信息管理,有条件的市州应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由市州自行确定。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退役士兵和在职从业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均必须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正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报名手续,但中学必须核准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各类基础信息和报考条件,承担审查报考资格的责任;其他报考对象的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办负责(在职从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有条件的县(市、区)招办要组织力量到乡镇增设报名点,方便考生就近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试费;交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同底版相片三张;交验初中学历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考生报名时间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后向考生公布。
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填涂《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报名信息交由考生本人校对、签字,各中学和县(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核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在考前将《准考证》核发给考生本人。
各市州招办应于5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各市州上报考生各类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各类信息的时间、质量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2)学校自主招生报名
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到学校报名时,须交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同底版相片三张;交验初中或高中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职从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交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审查人员审核无误须在以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上签字,学校签章,承担报名资格审查的责任(在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
对审查合格的考生,学校按《关于下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数据库结构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9]34号) 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对未采集考生身份证号码的中职招生学校,各市州招办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应加强各分校报名点的管理,做好统筹安排和统计、汇总工作。
为强化信息管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各市州、中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各县(区)报名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督查,报名时必须完整、准确采集考生的各类基础信息,要认真核查考生身份证,杜绝考生持假身份证报考,要按报考条件对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户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应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各县级招办、中职学校要确保考生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考试及评卷
(一)考试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考试)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报考省彝文学校彝文专业和省藏文学校各专业的考生,除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还应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加试时间与办法由所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考生公布。三州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需考生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的,应参照办理。
各市州统一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各级招生领导小组、考试管理机构,各考点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各地要加强考生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考点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设置。
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用房和考生集中食宿点的安全、卫生检查,确保考试期间考生的安全,要做好防灾保考的应急预案。
(二)评卷
评卷工作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客观题部分采用光电阅读器评卷,主观题部分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中学教师评卷。各地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统分、登分和复查工作,确保答卷安全和评卷质量。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是否查分,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所有考生的成绩数据库。
五、填报志愿
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志愿按《四川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的要求填报。
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须填涂《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试行电子档案的市州,考生填报志愿办法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五年制高职专科志愿与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互不兼报;五年制高职专科志愿可与一般普通高中和三年制中职学校志愿兼报。
《志愿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所报志愿一经填定上交,一律不得更改。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志愿信息交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考生及家长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参考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公布的四川省境内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和《招生考试报》,或市州招委、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的在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专业目录等。考生也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查询有关资料。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的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简称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4.二○○八年九月一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5.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7.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8. 年龄20周岁以上(1991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9.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他均不再累计加分。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考委批准,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符合五年制高职专科加分条件的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监狱、水利水电和盐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取矿区、林区、盐区中学的毕业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业、林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农村、林区中学毕业生和乡镇农技员、林业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九、定向就业招生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仍保留定向就业招生政策和办法。招生工作开始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定向就业招生原则上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三线、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中进行,生源范围经省或市、州招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转为统一招生。
学校录取的定向生,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录取通知书上应注明“定向”。定向生毕业时,应按协议书有关规定到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十、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一)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第一次(统一招生)录取
1.招收初中毕业生部分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师范类专科参加第一阶段的录取,五年制非师范类专科参加第二阶段录取。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各市州招办统一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录取方式
五年制高职专科的录取工作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有条件的市州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录取时,应尽可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州,对一志愿生源数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源情况,应允许学校委托当地本系统相关单位代表学校进行录取。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所在地招办联系,了解生源情况及录取工作安排。 
(3)录取控制分数线
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开始前,由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分市州招生规模,按各地中考成绩总分的50%或以上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于7月3日前报省录取领导小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考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如以原始成绩上报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上述办法拟报;考生成绩以等级上报的,由市州招委及领导小组综合平衡课改县与其他县生源情况,考生综合评价等级以及考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享受政策加分因素等,拟定考生上线成绩等级报省录取领导小组,为有利于计算机管理,考生上线等级(等同于非课改考生总分),各市州统一按“A、B、C……”上报。各市州五年制高职专科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级)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录取通知书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或市州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未纳入省招考委和市州招办统一录取的中职学校新生录取按原办法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及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5)招生规模调整
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学校近三年实际报到率等,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
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时,市州招办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模。
2.招收高中毕业生部分
中职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校专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结束后进行,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中等职业学校补录(统一招生、自主招生)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管理,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招生学校和考生服务,省教育考试院于九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办集中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补录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补录前,应认真清理统一招生录取的未报到考生名单,并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未报到考生退档数据库结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五年制高职招生学校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未报到考生的退档手续,三年制中职招生学校到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办理未报到考生的退档手续。
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的市州招办提供以下材料:
1. 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数据库结构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9]34号)建立的考生基本信息库;
2. 学校对考生资格审查合格的书面报告;
3. 学校对考生资格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的证明材料原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在职从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
市州招办对上述材料审查备案后办理录取手续。
为避免因数据不完整造成考生被多校重复录取,导致新生学籍注册和国家资助政策不能顺利实施,各市州招办在办理中等职业学校补录时,应严格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校验系统》的要求进行校验,确保录取数据的规范和准确。
(三)各市州招办补录结束后赓即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五年制高职专科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查询本人录取信息;三年制中职考生可在本市、州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十一、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十五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考生档案
(一)参加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考生纸质档案主要由《考生登记表》和《志愿卡》等组成。这部分考生的档案由市州招办组建。新生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学校有关部门。
学校在收到新生档案后,应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登记表》中的“本人简历”和“自我鉴定”两栏,学校在“录取学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招生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自行组建,组建办法按照《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要求办理。
十三、报名考试费、招生经费
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72号)文件执行。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按照《四川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招生经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72号)文件执行。
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各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须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
十五、其他
1. 高职高专院校招收中职学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2. 藏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办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