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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籍管理中免考的相关规定

当前浏览量: 时间: 2011-05-17 来源:


一、免考申请规定
    下列在籍(参加自学考试至少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课程的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及在籍考生改报其他专业者;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学生、肄业生;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条件者。

二、免考课程规定
    1.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参加自学考试所报考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其内容相同)、要求不低于(可从学分、学时等方面判断,1学分相当于18学时)考生所报考专业开设的课程(注:自学考试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凡课程编码相同的,均可互免;课程编码不同,但名称相同的,高学分课程可免考低学分课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考生原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政治经济学”可免考“邓小平理论概论”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考生原考试合格的“哲学”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考生原考试合格的“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可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

三、调整专业考试计划后考生原考试合格的而新计划中又没有的课程免考办理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调整专业考试计划后,考生原考试合格的成绩原则上都可替代新计划中的课程成绩。考生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1.凡在《调整后课程替代及课程表》中具有“指定”替代关系的,由省考办进行自动转换,考生不须办理任何手续。
    2.凡在《调整后课程替代及课码》中,不具有“指定”替代关系,而属“任意”替代关系的考生必须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且原专业名称和准考证号相应栏目均按原《课程合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和准考证号来填写。

四、课程免考手续的办理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理。

五、办理课程免考材料提供要求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原件),原属自考生则持毕业证书或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原属非自考生者则持毕业证、肄业证、退学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或成绩册或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
    2.将上述所列材料复印件附于免考申请表后。
    3.非自考生的成绩册或学籍档案复印件可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提供,但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材料中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若复印件有数张,则考生所免考课程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有考生姓名、学号,或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加以说明。

六、查询免考申请是否获得批准
    考生所提供的免考材料逐级上交至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接到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终审。
    凡符合免考规定的,省自考办均要打印出《课程免考证》,不符合免考规定的,省自考办将签署详细意见,并将所有材料逐级返回至县(市、区)自考办。考生应到接受申请的县(市、区)自考办领取《课程免考证》或查询未被批准免考的原因。